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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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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黃艷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鴛鴦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決議無效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 確認民國112年7月30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核其聲明性 質上仍屬有關財產權之訴訟,惟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無客 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 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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