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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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柳宗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柏凱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捌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