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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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劉子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妮靜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