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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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劉茂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月昭、李世範、葉軍政、賴瀅如、李志祥、王
同發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並未
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
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