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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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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高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年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 伍佰陸拾伍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 參萬柒仟捌佰零捌元(25,466,500元+187,7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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