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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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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洪潔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豪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 拾捌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玖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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