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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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黃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坤儒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