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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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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 謝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130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日裁 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寄存送達, 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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