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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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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孫宗塏 被 告 彭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該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 明(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參照);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 院76年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參照)。第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 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應 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之正確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11 3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以「訴狀」具體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即訴之聲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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