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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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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廖宏武 被 告 李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 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23 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3,462元,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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