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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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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忠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台灣銀行竹北分行葉瀞駖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 98年10月23日 12,545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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