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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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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呂智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14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15543-0 1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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