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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6/04/22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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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債 務 人 張艾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本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二、兩造當事人嗣後如需遞狀,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無需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戶籍地址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 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以 利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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