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7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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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複 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