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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1

返還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竹簡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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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區○○里○○路五四號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四一號五樓   複 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四一號五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里○○路五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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