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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竹簡聲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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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勝賢   送達代收人 林碧霞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肆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竹簡字第四五二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千四百零一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百五十五元 預納郵資二百 八十元,退郵 一百二十五元 。 本件程序費用 六十八元 合 計 一千六百二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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