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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6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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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曾能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 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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