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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1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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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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