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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8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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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千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千助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或其法 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其法定代理人 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千助實業有限公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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