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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請求返還墊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小字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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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星品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零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積欠其員工吳閏眉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止 之工資,經吳閏眉向原告申請墊償,經原告依規定核算後,核墊工資金額共計新 台幣五萬四千八百一十元,且已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墊償完畢,又積欠工資墊 償基金八十九年度所存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五,為此依勞 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墊償金及利息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竹縣政府八九府勞資第一 六00二一號函影本、公司登記事項卡、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函 影本、勞工保險局八九保墊字第六000三九七號函影本、積欠工資墊償申請書 影本、合作金庫支存客戶交易資料查詢單影本、定期存單影本等為證。被告則未 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從而, 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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