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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小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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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肆拾肆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同意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 費對帳單所指定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若逾期未繳,則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   算計付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料被告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止尚欠   四萬八千三百四十四元,及逾期利息三千三百八十一元,合計五萬一千七百二十   五元,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並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則未   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從而,   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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