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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小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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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竹小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時二十五分許,駕車 在苗栗縣頭份鎮○○路一四一二巷巷口時,因過失而撞及原告所有之車輛,致原 告受有支出車輛修復費用之損害,爰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其損害,而提起本件之訴訟。因原告及被告之住所地均非在本院之轄區內,且本 件原告係主張因侵權行為而涉訟,惟其侵權行為地亦非在本院轄區內,而係在台 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之區域內,本院就本事件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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