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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0

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小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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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八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委由原告承作保全防護服務 ,並約定每月服務費用為三千六百七十五元(含百分之五稅捐)。詎原告依約提 供保全服務,而被告仍積欠自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七日止之保 全服務費用九千八百元,及違約拆機費用三千元,施材費三千零七十四元,施工 費四千五百元,合計二萬零三百七十四元,爰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統一發票、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系統保全工 程精算表、系統客戶拆(移)機申請執行單、保全合約卡、帳卡、保全系統安裝 報價單(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 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宏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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