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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7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簡字第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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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春吉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均以台灣銀行新竹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均 為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票面金額共計為新台幣(下同)一百零四萬七千 三百零二元,票據號碼分別為CE0000000號、CE0000000 號、CE0000000號、CE0000000號、CE0000000 號、CE0000000號之支票六紙,詎其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向付款人 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系爭票款一百零四萬七千三百零二元,及自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六紙 為證。 (二)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 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 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 字第三一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原本件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認 諾,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二)次按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就原告前揭請求,既係本於被告之認諾 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已如前述,自應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就原告之請求,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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