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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簡字第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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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九六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應為之聲明並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又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受送達之他 造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百十九條第一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應為之聲明,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於 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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