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簡字第49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九七號   原   告 建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柒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本票到期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列之本票六紙,票面金額共計為新台 (下同)六十七萬一千四百九十七元。詎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 向被告催索皆不獲置理,為此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 自本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本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六紙為證。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六紙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故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六十七萬一千四百九十七元, 及自本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F0 ~T48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銀 行 │帳 號│本 票 號 碼 │到 期 日│票 面 金 額 │ ├──────┼──────┼───┼──────┼────┼──────┤ │安全興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010018│NO.ML0000000│88.4.12 │十萬七千五百│ │有限公司 │東門分行 │ │ │ │ 四十七元 │ ├──────┼──────┼───┼──────┼────┼──────┤ │安全興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010018│NO.ML0000000│88.6.12 │十萬元 │ │有限公司 │東門分行 │ │ │ │ │ ├──────┼──────┼───┼──────┼────┼──────┤ │安全興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010018│NO.ML0000000│88.6.12 │十五萬七千五│ │有限公司 │東門分行 │ │ │ │百元 │ ├──────┼──────┼───┼──────┼────┼──────┤ │安全興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010018│NO.ML0000000│88.6.22 │十四萬八千六│ │有限公司 │東門分行 │ │ │ │百零七元 │ ├──────┼──────┼───┼──────┼────┼──────┤ │安全興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010018│NO.ML0000000│88.6.22 │七千八百四十│ │有限公司 │東門分行 │ │ │ │三元 │ ├──────┼──────┼───┼──────┼────┼──────┤ │安全興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010018│NO.ML0000000│88.7.5 │十萬元 │ │有限公司 │東門分行 │ │ │ │ │ ├──────┴──────┴───┴──────┴────┴──────┤ │合計:新台幣六十七萬一千四百九十七元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