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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8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竹簡聲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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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 O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聲請人雖聲請確定全部訴訟費用為新 台幣(下同)八萬六千零二十二元,惟其中郵費五百三十九元業已發還聲請人, 應予以剔除,尚應加計本件程序費用,併敘明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雷雅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附表:計 算 書 ~F0 ~T40 ┌─────────┬───────────────┬──────────────────┐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八萬五千零二元        │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 │四百八十一元         │曾發還聲請人郵費五百三十九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六十八元           │                  │ ├─────────┼───────────────┼──────────────────┤ │   合  計   │八萬五千五百五十一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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