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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8

(無案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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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   聲 請 人 張碧琴         黃程麗華         郭文昌         林良澤         柯俊樑         吳彩鳳         李金俊         翁瑞霙         孫賓城         李坤山         吳彩雯         劉憲政         彭黃彩鸞         戴勝耀         楊曉鈴         施文達         張雲明         劉塗城         陳寶儀         沈添永         吳士君         蔡美鈴         許曉薇         丙○○         甲○○         乙○○   相 對 人 陳圭         陳許牽         陳月蟬         丁○○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 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依據相對人戶籍謄本所登載之住所地寄出之存證信函,雖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送達回執信封在卷可憑,惟查,此或係因相對人未前往郵政 機關領取,或係該期間相對人因故不在前開住所,或係基於其他原因,惟均無從 證明相對人業已遷移不明,足見本件聲請人尚未符合前開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形 ,參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本院公示送達,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鄭敏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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