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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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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猷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 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有新台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之 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 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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