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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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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林森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茂雄   送達代收人 林乾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家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一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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