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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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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   告 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春濤   被   告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有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之裁判費未繳 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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