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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4

(無案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4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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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四七八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蔡桂娥 右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肆萬元准予 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 度裁全字第五八二號民事裁定為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二十四萬元,並以九十一 年度存字第四一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上開假扣押業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經 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聲字第一0五號裁定撤銷,並撤銷該假扣押執行命令,該 事件業已終結,經聲請人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聲字第一0五號、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一 九號、存證信函、回証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八二號、 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一九號、九十一年度裁全聲字第一0五號等卷宗查明無訛, 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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