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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3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補字第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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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七七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王儷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柒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      佰壹拾叁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伍拾貳元,折合      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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