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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補字第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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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七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有欽   送達代收人 李崇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拾柒萬玖仟壹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貳佰      零叁萬柒仟叁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柒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      幣貳萬零叁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叁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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