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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補字第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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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九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游偉男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折合銀元叁萬陸仟叁佰零捌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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