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補字第59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徐以芸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