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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補字第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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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朱瑞呈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培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佰陸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      幣壹仟壹佰萬零柒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零叁佰叁拾柒元,折      合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零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零玖佰陸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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