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補字第60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0一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張書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琦琦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佰陸拾叁萬肆仟零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      壹仟玖佰玖拾萬貳仟貳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      ,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