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6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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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
原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當庭裁定命
原告於同年月十六日前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