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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7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5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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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協豐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台中市○○區○○段一七九地號之土地全部,及其上建物即 第一四九九建號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里○○街四二巷三弄七號房屋所有權全 部,以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收件字號民國六九年普字 第0二五九五七號所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貳佰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 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前配偶林士傑(二人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離婚)原為被告公司 之承銷商,為被告承銷其所生產之瓦楞紙板及紙箱等產品,承銷期間自民國六 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七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雙方訂有合約書,由原告擔任上 開承銷合約之連帶保證人,並約定由林士傑提供原告所有坐落台中市○○區○ ○段一七九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一四九九之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台中市○○ 區○○街四二巷三弄七號之一樓房屋,設定二百萬元抵押權,供作承銷之擔保 。 (二)經查,林士傑於上開承銷合約期滿後即未與被告續約,而被告亦未將系爭抵押 權塗銷。按抵押權係從屬於債權而存在,被告與林士傑間之承銷合約既已不存 在,抵押權即無所附麗,應予塗銷,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承銷合約書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被 告公司登記資料一件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 林士傑與被告間,確已無債務存在,被告願將抵押權塗銷,認諾原告之請求。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 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就原告主張 本件抵押權已消滅,原告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於台中市○○區○ ○段一七九地號之土地全部,及其上建物即第一四九九建號門牌號碼為台中市○ ○區○○里○○街四二巷三弄七號房屋所有權全部,以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 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收件字號民國六九年普字第0二五九五七號所設定本 金最高限額新台幣貳佰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之請求,已經被告加 以認諾,依前開規定,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據 以起訴請求如主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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