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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8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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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 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 繳納銀元一元,又每一銀元折合新台幣三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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