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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0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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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鑫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零壹拾叁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鑫測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邀同被告丁○○及丙 ○○為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均如附表所示。被告鑫測股 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據約定書第五款之約定,被 告等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被告鑫測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清償全 部借款,被告丁○○及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影本乙紙、借據影本六紙、增補借據影本乙紙、分期還款協議 書乙紙、商業本票四紙、委任票據承兌契約書乙紙、約定書影本乙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情形,因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增補借據、分期還款協議書、委任票據承 兌契約書、約定書各乙紙及借據影本六紙、商業本票四紙(以上均影本)為證,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消費借貸款三千 零一百三十二萬五千七百二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 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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