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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5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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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銳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貳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肆元,及按如附表所示各金額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1.被告銳權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邀同被告乙○○、甲○○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放款借據及開發信用狀約定書,借款額度以新台幣(下 同)柒百萬元為限,本借款得循環動用,被告委請原告開發信用狀動用額度時 ,除由被告應先行結匯部分款項外,其餘未結匯款,於國外銀行押匯時,由原 告銀行於本借據額度下墊付撥款,而被告於國外銀行押匯日起九十天內,應按 還款當日原告所定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結構外匯或以外匯償還之。本借款項下 各筆借款之利息,外幣部分,自所開發之信用狀國外押匯日起,按當日牌告外 幣放款利率計算之,新台幣部分,則按撥貸日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及加碼標 準計算之,被告到期倘不辦理結匯,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2.詎經被告於借據有效期限內,陸續聲請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並於國外銀行押 匯時,由原告銀行墊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均已屆還款期限,計有八筆開發遠期 信用狀墊款未付,被告即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開發信用狀約定書影本、外幣授信逾期明細表及償還放 款結匯記錄影本等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開發信用狀約定書影本、外幣授信 逾期明細表及償還放款結匯記錄影本等為證,經核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欠 款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 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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