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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年度訴字第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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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中華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737號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50,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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