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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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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4年重訴字第110號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1,4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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