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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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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宋志衡律師 被   告 乙○○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漢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零柒 萬捌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零柒萬捌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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