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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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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分配剩餘財 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246,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政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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