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年度訴字第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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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 告 統領名廈管理委員會即吳文池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