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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年度訴字第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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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   告 戊○○ 被   告 劉阿五             弄13       蔡貴宗       蔡貴文       蔡秋榮       蔡秋娥             636       林進福             巷11       林瑞琦       林瑞建       林瑞煌       黃宣秩       黃鴻達       黃麗娟       黃隆達             巷60       莊義雄             17弄       莊正雄             之6       莊淑文  原住桃園       曾春香       莊錦蓮             弄59       莊錦惠             10樓       莊錦如       彭瑞珍             30巷       彭旭昇       彭旭明       彭旭光       彭旭東       彭美貞       彭麗貞       高哖             13號       洪瀛士       洪瀛州       洪玉娟       洪瀛章             號9樓       鍾慧秀             7之1       鍾聲揚       吳金酉       吳秋蘭       吳清雄       吳章榮             弄16       吳志平             97之       吳寶珠             5弄2       吳秋祝             巷1號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莊松明       莊桂香       莊桂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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