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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2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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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80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1、2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 名或蓋章。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於書狀 內簽名或蓋章,於法尚有未合,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三日內補正聲請狀內之公司大、小章,惟債權 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收受裁定後,迄未補正,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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